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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921026号“贝壳迎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5 18:26:17第61921026号“贝壳迎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4743号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契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契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8期《商标公告》第61921026号“贝壳迎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壳迎宾”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烧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63896号“贝壳金服”商标、第25221940号“贝壳金控”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烧酒;葡萄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有“贝壳”,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921026号“贝壳迎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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