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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53160号“TODAYCOC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5 18:26:04第63953160号“TODAYCOC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2554号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柏艳艳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柏艳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3953160号“TODAYCO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DAYCOC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背包;运动包;钱包(钱夹);仿皮革;手提包;旅行包;伞;行李箱;登山杖”。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303973号“I LOVE COCO”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9291873号“COCO”、第1401744号“COC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未加工或半加工皮革;登山杖;背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知名度较高的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COCO”,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本案中,根据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并经查,截至本案审理时,被异议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54件商标,其申请注册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类别行业跨度较大,如第3类“化妆品”、第5类“人用药”、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第18类“包”、第25类“服装”、第41类“教育”等。其中“妆延ZHUANGYAN”“黎季LIJI及图”“奢觉SHEJUE及图”等多件商标在网上公开转让或售卖。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的行为。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53160号“TODAYCOC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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