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5140287号“盛成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5 18:25:55第65140287号“盛成义”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5129号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沅盛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沅盛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5140287号“盛成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盛成义”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3451号“成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饮料)”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成义”,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40287号“盛成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5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