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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498967号“澳味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5 18:25:49第64498967号“澳味奇”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4020号
异议人: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华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兴化市领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兴化市领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498967号“澳味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澳味奇”指定使用于第30类“面粉;调味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0319号、第18287654号、第12934205号“澳宴奇”商标、第37046450号“澳宴奇 调味之王 鲜香王及图”商标、第21407191号“澳宴奇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糖;谷类制品”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98967号“澳味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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