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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356420号“京质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52:42第58356420号“京质选”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1896号
异议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林省贺然堂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林省贺然堂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8356420号“京质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质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98640号、第14674115号、第36372810号“京选”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研究;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表演艺术家经纪;商业企业迁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356420号“京质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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