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9986547号“索尼亚希晨”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52:36第59986547号“索尼亚希晨”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7110号
异议人:索尼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慧
异议人索尼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周慧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9986547号“索尼亚希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索尼亚希晨”指定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7029号、第7240652号、第10893090号“索尼”商标指定用于第35类“户外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用于“电影摄影仪器;音像设备”等商品上的“SONY”“索尼”商标知名度较高,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指定商品或服务亦有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翻译、抄袭异议人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986547号“索尼亚希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