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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82246号“吾悦幸福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52:29第59982246号“吾悦幸福里”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6940号
异议人:北京无限光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元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无限光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9982246号“吾悦幸福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吾悦幸福里”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信息;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782288号“幸福里”、第34224289号、第34197989号“幸福狸”等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9类“时间记录装置;邮戳检验器”等商品及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224293号“幸福狸”、第18456208号“幸福里”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经纪;不动产管理;典当”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由普通字体的汉字组成,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幸福里品牌LOGO》美术作品字体设计及表现形式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982246号“吾悦幸福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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