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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308592号“中量引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52:22第54308592号“中量引擎”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7277号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中量质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中量质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4308592号“中量引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量引擎”指定使用于第38类“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984757号、第39696160号“巨量引擎”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时间记录装置;灭火设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725530号、第52595982号“巨量引擎”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8类“视频点播传输;新闻社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308592号“中量引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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