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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65252号“巨量达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52:08第60265252号“巨量达人”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0452号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侑龙苑(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侑龙苑(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265252号“巨量达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巨量达人”指定使用于第38类“按次付费电视传送服务;视频点播传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984757号、第39696160号“巨量引擎”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光学器械和仪器;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725530号、第52595982号“巨量引擎”、在先申请的第56449252号“巨量”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8类“新闻社服务;视频点播传输”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主体文字构成相近,故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265252号“巨量达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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