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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46794号“巨量达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52:02第60246794号“巨量达人”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6697号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侑龙苑(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侑龙苑(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246794号“巨量达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巨量达人”指定使用于第35类“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984757号、第43344400号“巨量引擎”等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9类“光学器械和仪器;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及第42类“地质勘测;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及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370405号、第32370405A号“巨量”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巨量”,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246794号“巨量达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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