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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871944号“麻辣巷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50:51第57871944号“麻辣巷子”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860号
异议人:李美琴
委托代理人:郑州权得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姚帮旺
异议人李美琴对被异议人姚帮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7871944号“麻辣巷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麻辣巷子”指定使用于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会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异议人引证的第13067536号“麻辣巷子”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并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871944号“麻辣巷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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