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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986355号“BALALA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50:44第57986355号“BALALAR”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856号
异议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培风网络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培风网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7986355号“BALAL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LALAR”指定使用于第41类“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157908号“BAL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务对象及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977232号、第8679258号“BALABAL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等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字母组成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986355号“BALALA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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