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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674255号“大泉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51:03第57674255号“大泉沟”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529号
异议人:湖北大泉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君瀚嘉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翁茂军
异议人湖北大泉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翁茂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57674255号“大泉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泉沟”指定使用于第39类“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运输;人员运输安排服务;包裹投递;贮藏;汽车运输;拖运;空运服务”服务。异议人引证的第57914489A号“大泉沟”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不具有在先权利。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74255号“大泉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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