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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938210号“KTLX97”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50:36第60938210号“KTLX97”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918号
异议人:黄祖豪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瑞雯
异议人黄祖豪对被异议人刘瑞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60938210号“KTLX97”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TLX97”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内衣;童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领巾;皮带(服饰用);服装绶带”商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通过对“KTLX97”商标的在先使用使其具有一定影响,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938210号“KTLX97”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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