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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62138号“飞鸿宝芝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50:28第59662138号“飞鸿宝芝堂”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520号
异议人:浙江宝芝林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央立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永明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世纪商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宝芝林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曾永明(原名称:曾永明440223198711262730)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662138号“飞鸿宝芝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飞鸿宝芝堂”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补药;中药材;营养补充剂;灵芝孢子粉膳食补充剂;药用植物提取物;药用灵芝”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0728号、第10730723号、第13370485号、第18842478号“宝芝林”商标、第18842480号“宝芝林 B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医用药膏;中药成药;兽医用药;卫生内裤”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62138号“飞鸿宝芝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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