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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48307号“袋鼠爸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50:21第56748307号“袋鼠爸爸”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133号
异议人:西安袋鼠爸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麦克英孚(宁波)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安袋鼠爸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麦克英孚(宁波)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6748307号“袋鼠爸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袋鼠爸爸”指定使用于第16类“期刊”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121163号“袋鼠爸爸”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6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侵犯其企业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通过对“袋鼠爸爸”商标的在先使用使其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字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748307号“袋鼠爸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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