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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403614号“卡地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49:40第59403614号“卡地瓦”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865号
异议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窦观兰
异议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窦观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403614号“卡地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地瓦”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上衣;裤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1684号、第7155419号“卡地亚”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鞋;帽子(头戴);袜;领带”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宝石;首饰”商品上的“卡地亚”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403614号“卡地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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