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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70076号“意公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49:47第59670076号“意公子”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502号
异议人:厦门意外境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汇集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省帆同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意外境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省帆同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670076号“意公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意公子”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橄榄油;盐腌肉;熏肉;热狗肠;玉米热狗肠;腌制蔬菜;泡菜;豆腐制品;肉片;火腿”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361601号、第24362316号、第24362348号、第24362470号“意公子”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6类“印刷品;书籍”、第35类“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第9类“视频和计算机游戏用计算机程序”、第41类“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教育信息”等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服务对象及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姓名权。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媒体合作协议、“意公子”微博、小红书社交平台账号页面截图、“意公子”书籍信息、网络报道页面等证据资料可以证明:“意公子”是意外艺术的创始人,通过脱口秀节目、出版书籍等方式宣传推广,“意公子”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为稳定的粉丝团体。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申请注册与之文字构成相同的“意公子”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姓名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70076号“意公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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