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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24313号“潮英歌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49:34第59824313号“潮英歌魂”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833号
异议人:深圳市潮茶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创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领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潮茶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领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824313号“潮英歌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潮英歌魂”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304282号“英歌魂”、第35827774号“英歌魂YINGGEHUN”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茶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潮英歌魂”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英歌魂”,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若共同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24313号“潮英歌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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