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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562840号“德科马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48:26第59562840号“德科马牌”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796号
异议人:大陆轮胎德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惠车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陆轮胎德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惠车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562840号“德科马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科马牌”指定使用于第11类“冰箱;电冷藏箱;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10098号“马牌”、第4510097号“德国马牌”、第8118062号“德国马牌 CONTINENTAL及图”商标,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69403号“德国马牌”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发动机起动发生器;泵(机器)”、第12类“陆地车辆电力发动机;车辆轮胎”、第37类“车辆抢修;有关车辆、发动机、轮胎及其构件的修理、检修、装配、拆卸、保养、维护、清洁和油漆”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不一致,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562840号“德科马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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