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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598047号“芭拉图BALAT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48:19第57598047号“芭拉图BALATU”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1676号
异议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正
异议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7598047号“芭拉图BALAT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芭拉图BALATU”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围巾;游泳衣;帽;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成品衣”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28937号“巴拉巴拉”商标、第12386735号、第6268403号“巴拉巴拉BALABALA”商标、第3836857号“芭拉芭啦”商标、第10062132号“BALAQ”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童装;游泳衣;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巴拉巴拉”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其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598047号“芭拉图BALAT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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