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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44373号“汉酱地利HANJIANGDIL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48:12第60044373号“汉酱地利HANJIANGDILI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0619号
异议人:马鞍山茅酱酒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雷藏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鞍山茅酱酒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雷藏酒业有限公司(原名称:驻马店武林风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044373号“汉酱地利HANJIANGDIL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酱地利HANJIANGDIL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48547号、第23569598号、第51375792号“汉酱”商标、第18258904号“汉酱超市”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均包含“汉酱”,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44373号“汉酱地利HANJIANGDIL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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