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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00866号“DOPESU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7 08:18:48第60400866号“DOPESUN”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7174号
异议人:瑞德斯通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科美衣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瑞德斯通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科美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400866号“DOPES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OPESU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72867号“DO.PE”、第35372872号“DOPE”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183444号“DO.PE”、第1187311号“DOPE”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衬衫;连帽运动衫”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00866号“DOPESU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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