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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19212号“芯宜家 XINYIJI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7 08:18:39第54219212号“芯宜家 XINYIJIA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7307号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泽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泽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4219212号“芯宜家 XINYIJI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芯宜家 XINYIJI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固化剂;工业用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619911号、第5782277号、第6788169号、第5782298号“宜家”、第25619904号、第175291号、第6788141号“IKEA”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铸模”、第20类“家具”、第27类“墙纸”、第37类“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IKEA”商标及与之对应的中文“宜家”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商标文字“宜家”,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该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19212号“芯宜家 XINYIJI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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