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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43962号“柯羽”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7 08:18:33第60243962号“柯羽”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7181号
异议人:绍兴维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会市英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绍兴维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会市英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243962号“柯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柯羽”指定使用于第40类“材料刨削处理;印刷”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61676648号、第61666111号“柯羽”商标的申请日期在被异议商标之后,不能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855965号“柯羽KEYU”、第21793795号、第13518420号“柯羽”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床垫”、第24类“织物;布”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243962号“柯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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