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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352951号“卫刻 VELFAS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7 08:18:27第58352951号“卫刻 VELFAST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7289号
异议人:安万特萨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彩艳
异议人安万特萨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彩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8352951号“卫刻 VELFAS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卫刻VELFAST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维生素制剂;医用眼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0628号“TELFAST”、第1200260号“ALLEGRA”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5类“医药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352951号“卫刻 VELFAS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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