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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031707号“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7 08:18:21第57031707号“茅”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8040号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茅公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茅公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7031707号“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茅”,指定使用于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74480号“茅台 KWEICHOW MOUTAI”、第3073699号、第54567327号“茅台MAOTA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童装;鞋;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031707号“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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