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8648128号“魔力草 MAGIC HERB”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7 01:18:13第58648128号“魔力草 MAGIC HERB”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318号
异议人: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沈阳美生药物研究所
异议人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美生药物研究所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8648128号“魔力草 MAGIC HER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魔力草 MAGIC HERB”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植物饮料;豆类饮料;乳清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84679号“魔力氨基酸及图”、第18907166号“魔力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含有氨基酸的矿泉水;含有氨基酸的果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魔力”,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该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648128号“魔力草 MAGIC HERB”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20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