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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086657号“KUN TE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7 01:18:08第57086657号“KUN TENG”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313号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鲲腾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鲲腾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7086657号“KUN T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UN TE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953038号“KUNPENG”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外文字母构成、外观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086657号“KUN TE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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