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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52047号“芭巴比娃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2 01:00:50第59152047号“芭巴比娃娃”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5641号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安徽千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千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152047号“芭巴比娃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芭巴比娃娃”指定使用于第28类“摇摆木马;玩具;国际象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箭弓;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6140号、第17855407号“芭比”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纸牌;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靶;滑雪板用踏板;狩猎用哨子;游泳池(娱乐用品)”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芭比”,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52047号“芭巴比娃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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