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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72295号“芭比密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2 01:00:54第56272295号“芭比密码”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5145号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谢建成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建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6272295号“芭比密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芭比密码”指定使用于第25类“帽”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03330A号、第14003330号“芭比”商标、第14003329号“BARBI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海滨浴场用衣;羊毛背心;外套;礼服;短上衣;及膝中统袜”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8548号“芭比”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雨衣;游泳衣;贝雷帽;手套;帽;聚会用纸帽;袜”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的引证商标“芭比”,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272295号“芭比密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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