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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36304号“家德兴”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2 01:00:30第59036304号“家德兴”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3938号
异议人:上海德兴馆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大卫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德兴馆对被异议人青岛大卫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036304号“家德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家德兴”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酒店住宿服务”等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9678号“德兴”商标核定使用于原第42类“备办宴席;公共卫生浴室”等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酒店住宿服务;自助餐厅;旅馆预订;临时住宿处出租;备办宴席”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36304号“家德兴”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酒店住宿服务;自助餐厅;旅馆预订;临时住宿处出租;备办宴席”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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