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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303972号“湖心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2 01:00:20第59303972号“湖心岛”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337号
异议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超
异议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303972号“湖心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湖心岛”指定使用于第11类“湖心岛”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1650号“湖心亭及图”商标、第775495号“湖心亭”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原第42类“茶馆”等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亦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303972号“湖心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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