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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320436A号“雪飞”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2 00:59:51第57320436A号“雪飞”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1191号
异议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雪飞
异议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雪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7320436A号“雪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飞”指定使用于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90645号“雪中飞 SNOW FLYING”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寻找赞助”等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320436A号“雪飞”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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