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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924903号“雪中雪 SNOW IN SNOW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2 00:59:56第58924903号“雪中雪 SNOW IN SNOW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1203号
异议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保定银恒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保定银恒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8924903号“雪中雪 SNOW IN SNOW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中雪 SNOW IN SNOW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8类“背包;书包”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11575号“雪中飞 SNOW FLYING”商标、第1927594号“雪中飞”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钱包”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羽绒服装”等商品上的“雪中飞XUEZHONGFEI”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对其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认定其第1939230号“雪中飞”商标为用于“服装;羽绒服”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和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924903号“雪中雪 SNOW IN SNOW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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