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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496648号“奥普隆 AOPULO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2 00:59:40第58496648号“奥普隆 AOPULONG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339号
异议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奥普隆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奥普隆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8496648号“奥普隆 AOPUL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普隆 AOPULO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培养细菌用肉汤;培养细菌用介质;细菌培养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315972号“AUPU”及第50326597号、第50345878号“AUPU 奥普”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放射性物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甚微,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商号权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496648号“奥普隆 AOPULO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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