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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912071号“长江三峡”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2 00:59:29第60912071号“长江三峡”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6828号
异议人:重庆市柑橘产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重庆弘旭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宜昌三峡原红茶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市柑橘产业协会对被异议人宜昌三峡原红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912071号“长江三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长江三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活动物;新鲜水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878251号“SANXIA”、第51873591号“SANXIA CITRUS”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新鲜柑橘;新鲜水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7034号“三峡及图”、第8759281号“三峡古红桔SANXIAGUHONGJU及图”,在先申请的第49304699号“三峡柑橘”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新鲜柑橘;新鲜水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自然花;新鲜水果;新鲜槟榔”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三峡”,并未形成新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912071号“长江三峡”商标在“自然花;新鲜水果;新鲜槟榔”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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