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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09788号“味香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2 00:59:24第59009788号“味香阁”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6939号
异议人:周文安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武林
异议人周文安对被异议人唐武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59009788号“味香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味香阁”指定使用于第30类“蜂蜜;包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959996号“味香阁”、第36985947号“味香阁WEIXIANGGE”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侵犯其企业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09788号“味香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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