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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676508号“贝贝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20:25:39第56676508号“贝贝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0610号
异议人:龘韩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定区云冀帆网店
异议人龘韩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定区云冀帆网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6676508号“贝贝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贝团”指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饼干;婴儿食品;婴儿含乳面粉;婴儿奶粉;消毒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7264215号“贝贝团”、第27269815号“BEBEDA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麦芽饼干;华夫饼干;比萨饼;米果(膨化食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贝贝团”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被异议人在第29类商品上还申请了由异议人商标简单组合的第56663490号“贝贝团 BEBEDANG”商标,此种情形难谓巧合,且被异议人亦未答辩对被异议商标的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676508号“贝贝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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