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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40417号“MONGNLI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20:25:34第59640417号“MONGNLIS”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4513号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赞陶卫浴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赞陶卫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640417号“MONGNLI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NGNLIS”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浴室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8366号、第29016179A号“MONALISA”、第4356344号、第29000326A号“MONALISA M”、第4922989号“蒙娜丽莎 MONALISA M”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灯;龙头;电暖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40417号“MONGNLI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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