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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50094号“MEAINSAL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20:25:29第59050094号“MEAINSAL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4514号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潮鑫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潮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050094号“MEAINSAL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AINSALO”指定使用于第11类“龙头;坐便器;沐浴用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8366号、第29016179A号“MONALISA”、第4356344号、第29000326A号“MONALISA M”、第4922989号“蒙娜丽莎 MONALISA M”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灯;龙头;电暖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50094号“MEAINSAL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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