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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863494号“西凤酒凤香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20:25:25第58863494号“西凤酒凤香源”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542号
异议人:代表人:陕西柳林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陕西凤香源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智沃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陕西柳林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凤香源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8863494号“西凤酒凤香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凤酒凤香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32040号“凤香源”、第10552378号“凤香源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薄荷酒;苦味酒;鸡尾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凤香源”,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863494号“西凤酒凤香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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