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8184236号“舒雅达软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20:25:20第58184236号“舒雅达软装”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122号
异议人:海宁市舒雅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五只蚂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广林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宁市舒雅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广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8184236号“舒雅达软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舒雅达软装”指定使用于第27类“地板覆盖物;墙纸;纺织品制墙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524621号、第45365640号“舒雅达”及第45363364号“舒雅达SUYAD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无纺布;纺织品制壁挂;纺织品制家具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舒雅达宣传视频、异议人部分参展照片、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异议人“舒雅达”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相关行业关联密切。被异议人将与异议人显著部分文字相同的“舒雅达软装”商标申请注册在其指定商品上难谓巧合。另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上述事实可以印证被异议人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184236号“舒雅达软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