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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642311号“新代梦XINDAIME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6:22第51642311号“新代梦XINDAIMENG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658号
异议人:河南力洋车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艾合买提•阿布拉
异议人河南力洋车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艾合买提•阿布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1642311号“新代梦XINDAIME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代梦XINDAIMENG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2类“机动车辆;摩托车;汽车;自行车;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运载工具;手推车;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30757号“现代梦”、第33444053号“现代梦 MODERN DREA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助力车;充气轮胎的内胎;运载工具用轮胎;运载工具防盗设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642311号“新代梦XINDAIME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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