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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44414号“艺美团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6:27第60744414号“艺美团购”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7436号
异议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曼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艺鸟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艺鸟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60744414号“艺美团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艺美团购”指定使用于第13类“火器;焰火;信号烟火;火药;烟火产品;鞭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96158号“美团MEITUAN.COM”、第42407151号“美团”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3类“催泪武器;火药;鞭炮;烟花;个人防护用喷雾”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使用的“美团”商标予以保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744414号“艺美团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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