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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53273号“莫奈国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6:18第57253273号“莫奈国际”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5867号
异议人:法兰西艺术院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宅乐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法兰西艺术院对被异议人四川宅乐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第57253273号“莫奈国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莫奈国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瓷器;陶器;饮用器皿;酒具;茶具(餐具);盥洗室器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58197号“CLAUDE MONET”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的);全套茶具和咖啡具;肥皂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克劳德•莫奈(CLAUDE MONET)为已故法国著名画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CLAUDE MONET的中文翻译“莫奈”已与其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莫奈”,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与画家克劳德•莫奈具有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品化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253273号“莫奈国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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