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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622930号“阿玛尼科圣 ARMANIKOSE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6:12第56622930号“阿玛尼科圣 ARMANIKOSEN”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7282号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诺尔沃家居(佛山市)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诺尔沃家居(佛山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6622930号“阿玛尼科圣 ARMANIKOS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玛尼科圣 ARMANIKOS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门”。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55416号、第833734号“ARMANI”、第833727号“阿玛尼”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子;帽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本案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阿玛尼”、“ARMANI”,被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创意来源及其上述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鉴于被异议人上述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622930号“阿玛尼科圣 ARMANIKOSE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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