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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51213号“赛费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6:08第59951213号“赛费罗”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255号
异议人:费列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今世缘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费列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今世缘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951213号“赛费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赛费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果冻;果胶(面包涂抹料);加工过的肉;水果罐头;加工过的坚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的大豆食品;豆腐制品;食用豆油;羊奶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6626号、第1276627号“费列罗”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加工过的鱼;蔬菜罐头;果酱;汤;蛋;牛奶;的牛奶巧克力(以奶为主);巧克力果仁奶油;食用油;精制坚果仁;食品用胶;冬菇;食物蛋白;水果色拉”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951213号“赛费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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