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8710853号“奥芬迪岩板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6:03第58710853号“奥芬迪岩板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3143号
异议人:芬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雅帝斯石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芬迪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雅帝斯石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710853号“奥芬迪岩板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芬迪岩板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散发和发布广告材料(散页印刷品、说明书、印刷品和样品);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472754号“芬廸”、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62749号“芬迪”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服务对象等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芬迪”,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710853号“奥芬迪岩板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8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