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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66677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5:58第58666773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3136号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庆华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庆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66677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运动服;运动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9748号“UNDER ARMOUR及图”、第7355569号“UNDER ARMOUR UAWOMAN及图”、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07431号“UA”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鞋;防雨套装;夹克衫”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图形的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区别不明显,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66677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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